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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电力阶梯电价表格 黑龙江居民阶梯电价7月试行 首档电量覆盖率92.4%

    ■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     ■第二档电量,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90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

     黑龙江省居民阶梯电价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实施后,黑龙江省第一档电量居民用户覆盖率为92.4%,超过了国家最初规定不低于80%的要求。

    黑龙江省的实施方案采纳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适当提高分档电量标准和以年为周期实施阶梯电价的建议。修改后的方案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月用电量档次划分为:第一档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用电价格维持现行标准,居民用户覆盖率达到92.4%。第二档电量,1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差额为90千瓦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居民用户覆盖率为6.9%。第三档电量,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居民用户覆盖率为0.7%。

    据悉,居民阶梯电价以一整年为周期循环实施。一整年内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低于2040千瓦时(含)的部分,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在2041千瓦时至312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按第二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高于3120千瓦时的部分,按第三档电量的销售价格执行。例如,某户家庭全年用电量累加为2700千瓦时(月平均用电量为225千瓦时),低于2040千瓦时(含)的部分,均按第一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电费;用电量累加在2041千瓦时至2700之间的部分,均按第二档电量的销售价格结算电费。全年用电费用为2040千瓦时×0.51元+660千瓦时×0.56元=1410元,与试行阶梯电价前相比,全年多支出电费33元,月均多支出2.75元。

    7月1日后,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对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03元。对于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和电地热采暖的居民用户,供暖期电价待2012年冬季供暖期前另行规定,非供暖期执行阶梯电价。对于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方案确定每月每户设置10千瓦时(120千瓦时/年)的第一档免费用电基数。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省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返还用户。实行免费用电基数后,黑龙江省过去对城镇低保家庭实行的电价补贴政策同时取消。

    据悉,此次居民阶梯电价自7月1日起试行,但具体到每个居民用户,按抄表之日起实际发生的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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