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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测评的乳胶枕 小红花测评与老爸评测纠纷终落幕,二审这样判

去年,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做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优测众享科技有限公司、陶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布并删除其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 知乎、小红书、今日头条、哔哩哔哩平台账号中的涉案被控虚假及误导性信息;二、被告广州市优测众享科技有限公司、陶晨在其共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小红花测评”(微信号:xiaohonghuaceping)上发布消除影响小哥,小哥不得少于 500 字(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三、被告广州市优测众享科技有限公司、陶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杭州老爸评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100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老爸评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上述原告与被告方有不同的看法。陶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10万元的判罚主要是针对出镜中的一些言语不当,但判决书中同时认定,小红花测评在视频中陈述老爸评测的乳胶枕、洗手液、驱蚊液等虚假宣传问题,以及对老爸评测部分检测方法和抽检的质疑,确有依据,不构成商业诋毁。

老爸评测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一审法院判决小红花测评商业诋毁事实成立,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任何文字描述来认定老爸评测视频中的内容存在虚假宣传,法院只是客观上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了一个评价。

对于这一判决,老爸评测公司及优测众享公司、陶晨均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网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网民法院二审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判决对相关证据的认证及事实认定是否清楚;2、优测众享公司、陶晨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3、原审判决中的责任承担是否合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网民法院最终判决,优测众享公司、陶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老爸评测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鉴于原审判项无需更改,故本院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杭州老爸评测科技有限公司及上诉人广州市优测众享科技有限公司、陶晨之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周中雨

【作者】 周中雨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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