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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无人机电池真伪查询 历史学考研名词解释(中国古代史)6.完结

靖难之役

明初燕王朱棣夺取皇位的战争。明太祖分封诸子为王。太祖死,皇太孙建文帝即位,用大臣齐泰、黄子澄建议,采取削弱诸王势力的措施。1399年,太祖第四子朱棣以诛齐、黄为名,起兵北平,号称“靖难”。1402年,燕王兵破京师,建文帝死于宫中(一说逃亡),朱棣即位,是为明成祖。

黄册

在设置里甲的基础上编造黄册,每里一册,登载该里110户的丁、口数以及年龄、财产状况。黄册每隔十年必须重新核实更造,写明10年来各户人丁、财产的变迁,分列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细目,以便官府能够清楚地了解户籍的变化,合理征发赋役。

鱼鳞图册

鱼鳞册是土地登记册,编制于洪武二十年,以一个粮区(税粮万石)为单位,每区土地丈量后,记载各块土地的面积、地形、四至、土质和业主的姓名.并绘制成图。因所绘田亩挨次排列状如鱼鳞,故称鱼鳞图册。它同黄册相配合,成为明初征收赋役的依据。

隆庆和议

穆宗隆庆五年,明朝与蒙古终于达成和议。和议的直接起因出自俺答汗的家庭纠纷。当时俺答汗强娶其孙把汉那吉己聘之妻三娘子,把汉那吉愤而降明。围绕把汉那吉回归蒙古一事,明朝开始与俺答汗进行和谈,迫使其交出叛明投蒙的汉人赵全等作为交换。在此基础上双方协议结束敌对状态,明朝封俺答为顺义王,其家族成员和蒙古其他首领也都封授了大小不等的官职。恢复通贡关系,并在大同、宣府等边镇开设互市场所。

《大诰》

《大诰》是洪武后期明太祖亲自撰写、刊布的刑事法规,分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其书并非抽象性的法律规定,而是汇总了一批官民犯罪受到严惩的具体案例,辅以太祖本人的训导之辞,成为一部集重刑恫吓与宣传说教于一体的特种法典。报告更加充分地反映了明太祖之乱是用重点的,是这种思想。

土木之变

明英宗被瓦剌军俘虏的事件。1449年,瓦剌贵族也先率军攻明。宦官王振挟持英宗率军五十万亲征。至大同,闻前方败讯,即惊慌退却,于土木堡被也先追及,明军大败,英宗被俘,王振死于乱军之中。

夺门之变

指明英宗复位的事件。正统十四年(1449年),英宗被瓦剌掳去后,兵部尚书于谦等拥立英宗弟朱祁钰为景帝,遥尊英宗为太上皇,抗击瓦剌。次年与瓦剌议和,英宗返回京师,居南宫,不许诸臣朝谒。景泰八年(1457年),英宗得到宦官曹吉祥、将领石亨、官僚徐有贞等的支持,乘景帝病重,发动政变,石、徐率兵破墙夺门入南宫,迎英宗复位,废景帝,杀于谦,改景泰八年为天顺元年。史称“夺门之变”。

张居正

明代政治家。1567年入阁,后为首辅。万历初年,神宗年幼,前后主持国事十年,进行改革:清丈土地;推行一条鞭法,把各项税役合并为一,按田征银;裁汰冗员,减少支出;用名将戚继光等练兵,加强武备;用潘季驯浚治黄河,均有成效。病死后被弹劾,尽夺官阶。改革措施逐渐被废。

东林

晚明以江南士大夫为主形成的政治集团。1594年无锡人顾宪成革职还乡,与高攀龙、钱一本等在东林书院讲学,议论朝政,主张开放言路,实行改良,得到一些士人响应,被称为“东林”。熹宗时宦官魏忠贤专权,捕杀、迫害东林,至1627年思宗即位才停止迫害。东林与阉宦余的斗争延续至明亡。

复社

明末江南士大夫主张改良政治的文学结社之一。明天启时江南张溥﹑陈贞慧等初结应社,崇祯六年又集合南北文社中人,会于苏州虎丘,取兴复绝学之义,成立复社,继东林之后,以讲学批评时政。南明弘光时,屡受马士英﹑阮大铖的迫害。清军南下,复社主要人物吴应箕﹑陈子龙等参加抗清,殉难。顺治九年,复社被清政府取缔解散。

萨尔浒之战

明与后金间的著名战役。明万历四十六年 (公元1618年),努尔哈赤以“七大恨”为由兴师伐明。明朝以杨镐为辽东经略,出镇辽东。次年,以十万余人分四路出师,想一举消灭后金。明军企图以“分进合击”取胜。但杜松轻敌,在萨尔浒遇伏,全军覆没,继而马林败逃开原,刘铤力战死,仅李如柏全师撤退。经这一战役,努尔哈赤在东北的地位更加巩固,而明朝在辽东的统治愈趋动摇。

“三饷”加派

明末加征的三种赋税,即辽饷、剿饷和练饷。辽饷用于辽东的军事需要;剿饷和练饷用于镇压农民起义。这一掠夺性财政措施加重了社会危机。

八旗

清代满族户口以军籍编制,分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旗。正白﹑正黄﹑镶黄为上三旗(亦称内府三旗),隶属亲军,其余五旗为下五旗。清初将归附之蒙古﹑汉人,又编为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八旗官员平时管民政,战时任将领。旗民军籍为世袭。

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1601年努尔哈赤在牛录组织基础上,初建黄、红、蓝、白四旗。具体每300丁为一牛录,五牛录为一甲喇,五甲喇为一固山,固山即为一旗。1615年增建镶黄、镶红、镶蓝、镶白四旗,共为八旗。初建时兼有军事、行政、生产职能。后利用八旗军队加强对各族人民控制,其生产意义渐小。清亡后瓦解。

摊丁入亩

清代的赋税制度。又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明代推行一条鞭法后,将部分丁银摊入田粮征收。康熙五十一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人丁数为准,固定税额,以后“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银负担的总数虽固定,但仍十分繁重,并不能解决长期以来赋役不均的问题。雍正初年,清政府在全国逐步推行“摊丁入亩”,即将康熙五十年的丁银额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银一起征收。从此,丁银随粮起征的“地丁合一”,便成为清代统一的赋税制度。延续数千年的人头税,从此不再单独征收,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减弱。

驻藏大臣

雍正五年起,正式在西藏派设驻藏大臣二员,代表朝廷监督西藏政务。乾隆十六年颁布《西藏善后章程》,五十七年颁布《钦定西藏章程》,逐步加强对西藏的控制。特别是后一章程, 规定驻藏大臣地位与达赖、班禅平等,西藏僧俗官员“事无去小均禀驻藏大臣办理”,并开始训练藏军,统一铸币。

耗羡归公

雍正即位后,大力整顿吏治,清查亏空,严惩贪官。同时针对官俸低微的现实问题,推行“耗羡归公”的改革,承认耗羡合法,但将其数额控制在正额赋税的一二成之间,由官府统一征收。征收所得,初一部分用于弥补各地钱粮亏空外,较大部分都作为“养廉银”即生活补贴发给官员。养廉银的数量大大高于正俸,为正俸数倍乃至数十倍。这一高薪养廉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吏治在短时间内有力较为明显的改善。

秘密建储制度

雍正皇帝鉴于地位纷争,致使兄弟相残,遂定秘密建储制度。皇帝书继承人之名,分藏两个锦匣之内,一置乾清宫正大光明匾额后,一由皇帝皇帝随身携带。皇帝驾崩之日,取二旨核对无误,新君即位。这一制度否定了嫡长子继承制,避免了帝位之争,也加强了皇权专制。

更名田

康熙八年,清廷下令将明代藩王庄田免价给予原来佃农耕种,佃户“改为民户”,田地“永为世业”,号为“更名田”。这种散步在很多省份,数目约为16万顷,对于鼓励农民从事生产以及开荒有积极作用。

改土归流

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措施。明代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废土司制度,设贵州布政使司,下置八府。清代中央政府在云、贵、川等省大力实行以中央任命并可随时调换的流官代替土司管辖地方的措施,即改土归流,使原土司地区的地方行政与内地趋于一致。

金瓶掣签

清政府于西藏等地实施的活佛转世制度。规定达赖、班禅及大呼图克图的灵童转世,须由诸喇嘛当众于金瓶内抽签,并由驻藏大臣或理藩院尚书亲临监督确定,以避免地方上层贵族操纵,加强中央政府的控制。

南书房

清朝的内廷机构。原为康熙帝书房。康熙十六年始选翰林等官员入值,称南书房行走,为皇帝的文学侍从,有时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令,故南书房一度被视为机要机构。雍正设立军机处后,不再参与国家政务。

理藩院

理藩院是清代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机关,其体制同于六部,地位列于工部之后。主要官员由满洲、蒙古人担任。理藩院的职务是掌管内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区的蒙、维、藏族事务,诸如政令、爵禄、朝会、刑罚等等。此外,理藩院也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务。凡与俄罗斯交涉事宜,皆归理藩院办理。

十三行

鸦片战争前广州港口官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之总称。行数并不固定。十三行对官府负有承保和交纳外洋税饷﹑规礼,传达政令及管理外洋商务人员等义务;也享有对外贸易特权。1842年《南京条约》订立后,十三行专营对外贸易的特权被取消,乃日趋没落。

闭关政策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限制和禁止对外交通、贸易的政策。限定广州一口通商,外商来华贸易须通过清政府特许的公行商人,活动限于指定范围,进口货征收高税额,出口货限制品种和数量。它是落后的封建自然经济的产物,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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