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里的“流动噪音”,
大家并不陌生。
入夏以来,
随着气温升高,
噪音扰民现象也有所抬头。
尤其是一些废品回收人员,
经常在小区内用高音喇叭“吆喝”,
吵得人心烦意乱。


2019 年6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骑电动三轮车至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小区收废品时使用喇叭播音,被小区保安杨某某制止。被告人盛某某行至该小区4栋与6栋之间的路边时,因杨某某前来阻止盛某某播放喇叭,拽断小喇叭电线,盛某某遂用拳头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致其鼻子受伤。后盛某某被处警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杨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鼻骨线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盛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赔偿人民币15000元,盛某某已赔偿11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以从宽、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标题:《谈案说法| 雨山法院:收废品噪音扰民惹人烦,男子不服管大打出手被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