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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妆前乳最好用又便宜又好用女士 (PDF) "与监督权无关的知情权

近三十年来,世界各国出现了赋予公民知情权的立法潮流,至2008年6月,全世界已有76个国家就颁布了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课以各级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和赋予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提供了相应的司法保障。 学术界普遍认为,信息公开立法成为了提高政府透明度,帮助公民监督权力行使、参与政策制定、促使政府改善治理的新工具。我国于2007年4月5日颁布、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认为也赋予了中国公民以类似的获取政府信息权利。 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半以来,当公民就信息公开引起的纠纷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时候,却普遍遇到了受理难、胜诉难的情形。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法院对《条例》的认知和解释,实际上界定了知情权的边界。各国法院在个案中判断知情权是否成立时,通常依据的是政府信息的定义和法定豁免公开的范围,但这却往往不是我国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最关心的问题。由于《条例》并未明确提出“知情权”,法院对知情权是否存在、是否具有资格限制的问题形成了有别于各国通行立场的认知。本文通过搜集和考察已公布的案例,发现各级法院在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和申请人资格等三个彼此相关的问题上,总体上呈现出类似的立场,那就是不承认一切公民都享有独立而抽象的知情权,只承认公民有获取与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权利。这种立场强调信息公开对公民维护切身实体利益的作用,却刻意淡化它监督政府、促进民主参与的功能,导致了对《条例》文本的各种限缩性解释。这些解释决定了主张知情权的当事人能否请求司法救济,决定了法院是否会进行到对行政机关的豁免公开主张的展开合法性审查的阶段,对今后我国信息公开法制的发展方向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应当引起格外的重视。下文将结合案例、相关法官的论述和法院负责人的总结回顾,分析法官发展出这类限缩性解释的过程和路径,评判其是否具有充分的实在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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