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知识产权吗?今天的普法
我们从年轻人都喜欢的
“潮鞋”说起……
原来...“乔丹体育”和Air Jordan
并不是一回事
01Air Jordan&中国乔丹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最终,中国乔丹败诉,25类商标和图形被撤。
他是勇夺六冠、荣拥十四座MVP,退役后还能靠球鞋年入数十亿的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但在中国,他却被山寨的伤痕累累。
自2012年起,NBA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的案件至今已8年有余。在这8年内,乔丹团队和中国乔丹体育上演了一连串诉求和反诉求大战。直至今日,最高院终审,中国乔丹体育败诉,商标被撤回。
02新百伦&纽巴伦,真的分不清
随后,4月16日,纽巴伦又成功的把“跨境侵权官司赔偿数额”拉上新高。
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处纽巴伦(NEW·BARLUN)侵权,赔偿New Balance 1080万人民币,并要求纽巴伦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左为new banlance 右为NEW·BARLUN看到这里
相信有的小伙伴已经震惊
Air jordan和乔丹大家尚且能够分清
这两双??
这难道不是一样的?
br/>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其实,这两起案件的宣判
标志着我国对待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加重视
尊重海外品牌的知识产权
也更有助于中国品牌在海外赢得尊重
保护知识产权很重要
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不要再让外国人提到中国
想到的只有“山寨”
图文来源︱综合网络
微信制作︱垫江法院审管办(研究室)
原标题:《乔丹和Air Jordan竟然不是一个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