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刑诉独门口决
——用口诀记忆黄金考点
向高甲
1
独门口诀
独门口诀
3大4小2种人
【考点】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
1
1
(1)3大:公、检、法;
(2)4小:国安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
(3)2种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
独门口诀
独门口诀
法、诉、辩、证、翻、鉴
【考点】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
2-1
2-1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鉴定人。
【法条索引】(《刑诉法》第108条)
3
独门口诀
独门口诀
法代,权限似本人,地位很独立诉代,权限看授权,地位只代言
【考点】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2
2-2
1.法定代理人:除了个别权利(陈述权)外,可以行使本人的权利,无需被代理人本人同意。
2.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经本人同意,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仅是被代理人的代言人。
4
独门口诀
独门口诀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考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条索引】(《刑诉法》第16条)
3
3
5
独门口诀3
独门口诀
3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遇到这些情形的处理:
(1)立案阶段:不立案决定。
(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
(3)审查起诉:不起诉决定。
(4)审判阶段:(显著轻或死者无罪)判决宣告无罪/(其他情形)裁定终止审理。
【法条索引】(《刑诉法》第16条)
6
独门口诀
独门口诀
认罪认罚无禁区
【考点】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
4
4
(1)贯穿刑诉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2)认罪认罚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
【法条索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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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门口诀5
独门口诀
5
愿常理、告明诚;
违意愿、可重来
【考点】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否自愿;是否正常;是否理解;是否告知;是否写明;是否真诚。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法条索引】(《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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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门口诀6
独门口诀
6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
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法条索引】(《刑诉法》第1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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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门口诀7-1
独门口诀
7-1
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或其他,罪刑建议不采纳
【考点】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不采纳的情形: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法条索引】(《刑诉法》第20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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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门口诀7-2
独门口诀
7-2
量刑建议显不当,应当建议其调整,仍然不当依法判
【考点】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索引】(《刑诉法》第201条、《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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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门口诀8
独门口诀
8
如实供、大利功、高检核
【考点】认罪认罚案件可